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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15-03-17 21:38:19来源:法治周末
在众议院任职时的张耀曾
程骞
“洱海苍山外,斯人不世才。名言金玉在,多难栋梁摧。绕室忧无策,衔杯恨未陪。良医良相尽,此事最堪哀。”此诗系1938年商务印书馆董事长张元济为民国著名法律人张耀曾所作挽诗。
张耀曾,字镕西,1885年出生于云南大理一个白族诗书世家。因父于京授事,遂生长于斯。张耀曾少时曾求学于京师大学堂,与吴景濂(后任众议院议长)、余棨昌(后任大理院院长)等同窗,后于日本留学7年,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。辛亥革命爆发,受滇督蔡锷之请,张耀曾回国任事,先后担任国会议员、司法总长等职,参与了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《天坛宪法草案》的起草工作。
1927年,他离开政坛,后移居沪上,操律师业,直至去世。张耀曾在民初政坛上纵横沉浮,晚年虽处江湖之远亦与国府高层往来不绝,张元济挽诗尾联“良相”之喻故自此出。而“良医”二字,可算对张耀曾最后十年以法救人、以律扶正的律师生涯之赞。
沪上初业律师,勉力渐开局面
1928年年底,张耀曾来到上海。他之所以离开北平是因为从事政治的时机和时局不佳。张耀曾在《求不得斋日记》中记述:“质言之,表面重门户之见,里面重姻亲之私,曾无礼访贤才之真诚。余性迂谨,卅年来只有人求我赞助,决无自行奔走经营之事。在此奔竞倾挤场中,当然不愿参加。”
南来的目的是为了开拓律师业务,但是抵沪两个月间,他却一无收获,心里对于执业一事也是颇多顾虑。1929年1月5日,他托人所借款项500元收讫,决心开业。开业第一件事便是寻觅营业之地。起先他于法租界中寻觅数处,无奈价格昂贵,只得怏怏而归。20天后,他终于找到一处居所。张耀曾“取其可兼住宅与事务所两用,故居之”。他想到自己所余资金在上海仅能敷衍两月,看着新居“四壁萧然,种种不便”,虽然暂安,精神却并不畅快。
之后,为了支付电费、装潢新居,张耀曾屡屡托人四处借款。甚至2月4日他收到上海律师公会的登录公文,知道要交入会费60元的时候,都“殊觉为难”。2月23日,为了出行便利,张耀曾购洋车一辆。当时沪上法律界声名与张耀曾相当之律师,如陈霆锐、陈则民、吴凯声、江一平等莫不以汽车代步。
2月28日,开业后的张耀曾接到第一个案件,在陈霆锐律师家中与当事人程黄氏商谈至深夜。此案为他带来了第一笔公费,共500元。3月12日,他将这500元收入寄回北京以作家用。5月,他同昔日的部下沈钧儒等人合办律师事务所,7月间又被出任上海市长的故友张群聘为市府顾问。业务的开展逐渐给他带来收入。
1930年1月29日是农历除夕,张耀曾开业已近一年。他核算该年用度,合计支出一万零三百元,收入则仅六千三百八十余元,其中亏空皆靠借贷。在张的用度中,抵沪头俩月为房租、电气、家具等便支付两千余元,其后又陆续为起居出行花钱购置不少东西,书记、仆役等人力成本亦不可免。他聘用的书记褚德勤系其故人,家中曾有恩于他,因此除月薪35元之外,他还月付津贴10元。此外,张耀曾社交广泛,往来酬酢自始不绝,应酬之资自然不菲。同其交际之人包括陈霆锐、汪有龄等律师好友,吴经熊、钟宏声等法院推事,黄郛、董望翘等政商人物,还有胡适、罗隆基等学界名流。因此,他也不禁愁苦“沪居以应酬为最难也”。
在该年收入之中,有两千元是云南龙云所赠岁献,八百多元是他在学校授课和担任上海市政府顾问的津贴,全年实际所得的律师公费仅有三千五百余元。1930年代初,上海一般律师每案的诉讼公费大致两三百元,而知名律师则上千元。1930年,叶茀康律师代理一起政治案件,一审至三审共收5600元。
而同样于1930年自上海特区法院院长任上离职开业的吴经熊则记载:“上海人都已知道我是深谙法律的法官,所以一听说我自己开业了,就蜂拥而至,争当我的客户。仅在开头的一个月里,我就收到了如此之多的案子,我的收入就不少于四万两银子——几乎相当于四万美元!我一个月内挣的钱比我当法官和教授加起来的钱都要多。”相较而言,张耀曾开业第一年的收入情况的确尚属平平。
回顾初业律师这一年,张耀曾认为是其生活的转换时期。“从前以政治为生,今则以律师职业为生;从前与一般社会相远,今则置身一般社会中;从前不知生活之艰辛,一任自然,今则不能无谋生之念虑。”经此一年,张耀曾心态逐渐调整,局面日渐打开,经济这一最大难关始得度过。
时刻反省自身,不忿司法黑暗
来沪执业前,张耀曾担心自己“方正无术”,不能“大行其道”。但他的才思还是能在法庭上得到施展。1930年2月10日,张耀曾受前广东军政府政务总裁温宗尧之约,赴上海临时法院为之辩护,乃是其第一次出庭。该案27日开审时,张耀曾“辩论从容,声音清晰,颇能动听”,法院大体采纳其辩护意见,判决被告无罪,即为张耀曾首胜之案。
同时,他对自己在执业过程中所展现的短处也时刻警醒,自省自励。某次,他偕当事人往汪有龄家中商议和解事项。当时“汪态度汹汹,先发制人,完全不许人讲话”。张耀曾心中怒甚,但恐妨碍达成和解,只能忍而不发。结果达成之协议竟是置其意见于不顾。张耀曾由是反思,失败原因乃系其性格和顺平易,遇人侵凌则难反抗,加之心力迟钝,遇人奇袭则难周旋。是日他于日记中手书“排除一切,独伸己见”八字,以为将来之勉。
张耀曾在执业时“置身一般社会”,耳闻目睹种种司法腐败与弊病,每每遭遇,皆感不忿。比如1930年11月17日,沈钧儒去法租界公堂出庭,返事务所后告诉张耀曾法庭见闻,备言“律师不穿制服,随意发言;法官不问原、被告姓名;判案仍用堂谕,并无判词,法庭秩序甚乱”云云。张耀曾感慨道:“如此法庭仍可存在,吾不知中国司法当局所司何事,更不知中国人民所争何事,何以对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乃判若天渊耶?”
1931年3月21日,他于特区法院旁听审判,出门时亲见法警向当事人索要小费。当时当事人已经付给5元,法警竟仍嫌不够,大声争论,无甚顾忌。对此,张稍加计算,认为平时法警常向涉案两造索要小费,皆不敢不给,以每案平均索取5元,一日十案计,便可日得50元。庭中诸吏分赃,每人每月可得300元,甚至胜过候补推事之薪俸。
后来,他更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亲历腐败。当时他所代理的天南旅社败诉,在执行的过程中被违法查封。为了早日启封营业,张耀曾以相应价值的铺保单向法院提供担保。但是法院的执行推事熊飞却以铺保不实为由,种种留难。当事人指出推事意在索贿,他便委托故人巡捕房侦缉长陆连奎前去询问。后来果然交涉清楚,熊氏欲索500元。张耀曾又托陆还价,最后以400元成交。
交钱之后,在执行庭上熊氏依然对铺保有所指摘,但经过张耀曾的抗辩,便即不再多言,准予启封。显见便是贿金之效。后来当事人告诉张耀曾,除了执行推事这400元外,他还向承发吏支付两百元,谓是上海通例,不足为怪。张耀曾闻之,“则不知所答,惟浩叹而已”。
正是目睹这些黑暗,使他决心与戴修瓒等商议组织法学会,以作学术贡献,兼谋肃清司法弊端。
不悔扶助公义,不畏强权舆论
张耀曾以业律师为服务人民之法,对于贫弱之人,常相济助;而遇强权欺凌,则斗之不惧。1930年5月21日,张耀曾受租界特区地方法院的函约,指定为广东少年胡树蓉行使伪币一案辩护。起初张对此指派颇为厌烦,但后来考虑“为穷人做义务辩护,实律师本分,不可不一为提倡”,遂为之辩,果使之无罪得释。
1931年7月,张耀曾受前司法总长、大理院院长董康律师之请,代理其侄媳江氏一案。江氏此前由董康介绍,同其侄董俞订婚。不想董俞竟于婚前偷偷另娶陆氏。江氏羞愤交加,吐血伤肺。后来江氏请求离婚,要求赔偿。但是董俞却自恃为沪上大状,反复欺凌,致江氏处境悲凉。
董康本为江氏约请前大理院庭长、曾办理陆小曼离婚案的李祖虞律师代理,但李氏恐惧董俞凶横,未敢承应。后询陈霆锐,陈亦推脱。张耀曾得知情况后,感叹“律师有拥护人权之责,今有弱女子受凶暴摧残,乃至无人敢为在法律上说话,岂非律师之耻?”便慨然应允,并且不取分文而义务辩护。
董俞凶暴可畏,甚至放话对此案非流血不可,有人劝张耀曾最好和解。张耀曾并不反对和解,但也坚持须“稍顾公理”。同他协理此案的两位律师顾虑人身安全,张耀曾则劝道:“危险与否,虽不可知,但律师有拥护人权之责,岂能畏彼强御?”后来开庭,果然据理以辩,达半小时。
张耀曾不仅在强权面前不肯低头,面对积毁销骨的社会舆论也无半点妥协。1931年10月,上海第五区警署门口聚集大量反日民众。在纷乱之中发生枪击事件,两人死亡,5人受伤。对此《申报》报道是第五区警署署长游伯麓命令向群众开枪。而游伯麓则表示当时人群呼喊口号,抢夺枪支,甚至试图冲入警署,故命人朝天鸣枪示警,并未击人。他还辩称警枪皆系驳壳枪,而现场发现之子弹则非驳壳枪子弹,存有疑点。
此案一出,群情汹涌。上海邮务、报业、码头等一百五十余个公会的代表集体商议,向市府要求严惩游伯麓。第五区警署甚至发生殴打巡警,抢夺枪械的事件。时任上海市长张群为息民愤,下令彻查,并将游伯麓停职。此案虽然交给法院审理,尚未结案,但出于维护稳定之目的,国民党方面已欲将游氏作为民愤之标靶,断言“惨案由游伯麓蛮干行为所酿成……对于游伯麓依法严办,终必代表民意,坚决进行”。
舆情激愤之下,律师自然不敢轻易接手。张耀曾起初也不愿干犯众怒。但他复认为“律师为罪人辩护,乃属本职,虽最大恶极,亦须维持公平。会群众浮动,务走极端,倘不为之依法维护,深恐有失公平。故毅然应允,所以表示律师眼中只有法律,虽舆论亦无畏也”。
11月10日,上海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游伯麓“义愤杀人”一案,张耀曾与沙训义、朱绍文出庭辩护。4天后,《申报》刊发邮务工会致上海律师公会电文,斥骂张耀曾“助桀为虐,间接破坏爱国运动,肺肝尽丧,良心何在”,警告张耀曾等解除代理合同,要求律师公会“给予张耀曾等以严厉之惩处,以儆效尤而肃败类”。
张耀曾阅报后“心极愤怒”,但也认为“我心无愧,何恤人言”。未免群众不辨是非,发生误会,他又于《申报》登发启事,表明:“游伯麓杀人嫌疑一案,世论虽极纷纭,然未经依法审判前,无论何人不能断为有罪。当进行审理之际,依法辩护期无冤枉,实法律上明白之要求,即为律师不可卸之职责。”他自谓“非为游伯麓一人之私,实欲拥护中华民国之尊严,实践保障人权之职责”,进而提醒民众“法律为国家之纪纲,凡爱国行动,均严守法律范围,否则法纪荡然,国之随亡”。
后来又有公会继续指责,而张耀曾则认为其“言语断道,无可与谈”,便不再置言,只是坚持为游辩护。其后更有传言游案开庭之时将有暴动,张耀曾仍是不为所动。对于张耀曾的雪中送炭,游伯麓自然感激不尽。第二年,淞沪会战正酣之际,获释的游伯麓还特往张府致以谢意。
在此之后,张耀曾又先后代理新疆省主席金树仁案、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,皆系民国轰动一时之要案、奇案。1936年11月,律师沈钧儒、王造时、沙千里、史良,学者章乃器、李公朴,报人邹韬奋因涉嫌“危害民国罪”被捕,史称“七君子事件”。张耀曾毅然与秦联奎、李肇甫同为沈钧儒辩护。
此案历时8个月,张耀曾“病体支离”,仍然勉力于法律上筹划应对,并且一再透过褚慧僧、杜月笙、张群等人寻求政治解决。其于苏州法庭一辩,“旁听席上掌声雷动,南京政府为之惊慌”。在张耀曾等人的共同努力之下,“七君子”于次年7月具保释放。至此,张耀曾律师生涯中最后一件大案落下帷幕。
一年之后,“心力浸(尽)耗”的张耀曾因病故去,形寿54岁。其4位孤女的称颂当可作为张耀曾执业十年的总结:“在沪执律师职务,以保障人权、矫正风俗人心为志。遇理曲妄争者,皆婉言规导,虽许以重酬不为;理贫弱之遭凌辱,公费多寡非所计……热心毅力,承审法官叹为仅有。”